摯愛女兒離世,婚前財產變成遺產
劉先生夫妻今年七十來歲,二老有一個非常優秀的女兒,清華畢業后去了美國深造,回國后就職于某知名企業,結婚兩年,還沒有小孩,前兩個月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,意外離世,兩位老人還在失去愛女的悲痛之中。然而女兒喪事剛剛辦完,女婿就要求分家產。
兩位老人在女兒結婚前花了900萬為女兒購置了一套房產,還為其準備了銀行存款150萬元,另外還為其買了一份保險。這些本屬于女兒婚前的財產,現在女婿全部要求繼承。兩位老人怎么也想不明白,當時特意在女兒婚前給她這些財產,就是為了防止未來女婿分財產,而現在為何女婿還是能夠繼承。
根據繼承法規定,遺產究竟如何繼承?
按照繼承法的規定,劉先生女兒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劉先生夫婦和女婿三位。因此房產是三位均分,劉先生夫婦可以分得三分之二,女婿分得三分之一。而銀行存款,如果劉先生女兒一直沒有動這些錢,那就是她的婚前財產,如果她婚后花了這些錢,這筆錢就變成了婚后家庭日常消費和支出,相當于她把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混同了,那這筆存款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;而為女兒購買的保險,無論是終身壽險還是年金保險,由于被保險人是女兒,受益人兩位老人,那么保險公司理賠的身故受益金不屬于她的遺產,女婿都沒有資格繼承。
防止家庭傳承財產外流,家族信托為您解決
女兒意外身故,家庭傳承財產轉眼變成遺產,老人不僅需要承受喪失愛女之痛,還要面對家庭傳承財產的巨額損失。如果老人當時在婚前將財產傳承給女兒時,不是直接轉移財產,而是通過設立家族信托的方式,將想要傳承給女兒的財產裝進信托,約定女兒為該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,并在信托合同中約定若受益人身故,則由老人自己或其他特定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份額,那么即使女兒后來婚變或發生意外,這筆家庭傳承財產也不會因此流失。
設立家族信托,是否只能以現金作為信托財產?
信托財產可以是現金,也可以是不動產、動產、金融資產、債權、股權、股票、保險金請求權等合法擁有的財產。
劉先生夫妻可以將傳承給女兒的現金和房產設立家族信托,房產名義所有權轉移至萬向信托名下,女兒依舊享有房產的居住權。同時將女兒購買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保險金信托,設定二老為信托的受益人,并提前約定好信托利益分配的方式。這樣女兒就能夠按照家族信托的約定享有信托利益,即使出現意外,信托財產也不會作為遺產被繼承,信托財產將以劉先生夫妻生前指定的方式分配至受益人。